精神病患者拒食而死医院该负责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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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继华 

机构地区:[1]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出  处:《健康大视野》2005年第8期29-30,共2页China Health Vision

摘  要:[案例]景某曾于1997年8月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好转,后于2001年9月19日到广州贩运苹果时精神病发作,于25日被公安机关收容,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遂送至广州莱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景某有严重的自残和伤人暴力行为并拒绝进食,医院给予药物缓解、控制其精神症状,但未给予葡萄糖输液等医疗措施,住院17天后景某死亡。经尸检鉴定结论为“因饥饿致死”,同时发现颅内有一严重压迫脑组织拳头般大小肿瘤。景某家属遂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对景某拒食而未给予葡萄糖输液等医疗措施以改善其饥饿状态有重大过失,且死亡原因为“饥饿致死”而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未支持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判决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十余万元,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关 键 词:无民事行为能力 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 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 案例 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 监护人 葡萄糖输液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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