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审判》2005年第4期91-94,共4页
摘 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概念,理论界一直存有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围绕着保证期间问题产生的纠纷亦占有很大比重。本文主要从准确把握保证期间内涵和性质出发,针对保证期间适用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作一探讨。一、保证期间内涵之重新界定保证期间的概念最早在法律规定中出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该规定中使用的是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正式使用了保证期间称谓。在这两部法律文件中,对保证期间的种类、效力以及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但均未对保证期间的涵义予以界定。
关 键 词:保证期间 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责任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主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问题探讨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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