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建立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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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叠云[1] 曹茂华 

机构地区:[1]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2]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不动产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03年第5期20-21,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与招标人相关的"父子"公司、"兄弟"企业是否应当回避,是当前争论的一个热点话题。正方观点为应当回避。不回避造成的招投标结果不公平,后继的物业管理问题多,这种个案确实存在。反方观点为没有必要回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父子"与"兄弟"中标后都存在正方所说的问题,"天鸿宝地"在北京天鸿集团开发的回龙观小区物业管理竞标中取胜,且现在的小区管得相当不错,这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反方认为,正是不回避,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竞争。本文代表正方的观点,本刊刊出以飨读者。回避与不回避,欢迎大家踊跃撰文在本刊上争鸣。

关 键 词:物业管理企业 招投标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 招标人 回避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 招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 投标人 前期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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