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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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凤荣[1] 王微[1] 

机构地区:[1]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48-50,53,共4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首倡的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它已是现代国家公司法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对这一理论的关注,将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关 键 词:公司人格 股东 公司人格否认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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