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通知本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赖建红 黄虹 刘睿智 

机构地区:[1]长汀县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2年第1期35-37,共3页

摘  要:福建省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称二建总公司)的前身是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二建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68年上山下乡、1977年1月参加工作、今年52岁的钟兴铭系二建总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80年代末期,由于当地建筑市场疲软、不景气,造成钟兴铭等相当一部分职工在社会上自谋职业,成为"两不找"人员。1990年5月18日二建公司作出汀二建(1990)第10号《关于给童某等二十一位同志宣布除名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钟兴铭,男,现年40岁,木工;……以上二十一名同志原系我司的集体职工。他们长期擅离生产岗位,经多次做思想工作。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除名 原告 书面通知 当事人 用人单位 申请仲裁 被告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 总公司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