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制定积极促进居民就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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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2年第8期18-19,共2页

摘  要:近期,厦门市政府颁发了《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从提高认识、开拓就业渠道、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健全就业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对积极促进厦门市居民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中,针对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推出了两条新政策,这被认为是《若干意见》中最具突破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成了最大的受惠者。(一)清退岗位优先照顾:国家机关、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如门卫、勤杂人员等),以及各级财政提供资金的公共事业单位中除本市紧缺的技术工种(如高级电工、水电工等)外的劳动岗位,若使用非本市居民或离退休人员的,在7月31日前予以清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

关 键 词:再就业 居民就业 优惠政策 援助对象 积极促进 监督机制 提高认识 劳动力市场建设 就业渠道 意见 

分 类 号:F249.27[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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