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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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国家经贸委 [3]公安部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教育部 [6]中华全国总工会 [7]共青团中央 [8]全国妇联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2年第9期47-47,共1页

摘  要: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时期,一些私营企业和手工作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关 键 词:禁止使用 童工 工商行政管理 贯彻实施 劳动保障 未成年人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初步成效 身心健康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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