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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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福建省财政厅

出  处:《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2年第3期49-49,共1页

摘  要:第一条为了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金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14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统筹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为本企业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来确定,既要积极推行,又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关 键 词: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指导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福建省 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 平稳过渡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 定点零售药店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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