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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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平[1] 

机构地区:[1]广东省建设厅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02年第5期30-31,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1998年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用"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来定义物业管理,这在当时是一大突破,到现在仍然体现其先进性。《条例》用"共有部分、共同事务"八个字,对物业管理丰富的内涵作了完整的概括,抓住了事物的本质,跳出了其他省、市有关法规、规章采用罗列项目表达的局限性,可以随经济发展不断补充内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共有部分包括共有部位、共有用房、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空间。共有部位是指共有物业的主体结构、楼梯、天台等。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电梯、空调、文体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各种管线等。

关 键 词:共有部分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 事务 业主委员会 广东省 设施设备 套内面积 大突破 共同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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