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案透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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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洪涛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02年第5期44-45,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一、案情介绍1996年,厦门市香江花园小区经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管理公约》及《管理章程》。其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聘用合同。1999年5月4日,业主委员会得到厦门市建委的登记批复,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999年4月30日,业主委员会与绿色馨家园物业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后者对香江花园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合同终止后,业委会如果公开招标香江花园物业管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绿色馨家园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绿色馨家园公司参加竞标有优先受聘权。一旦确定中标单位,绿色馨家园公司应随时办理移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手续。因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已满三年。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 厦门市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公约 绿色 组织机构代码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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