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类型化分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吕云成[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审判》2002年第3期15-16,共2页

摘  要:一、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民法物权从注重抽象支配到注重具体利用的发展趋势。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有完整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学界通说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在适应范围上很狭窄。如何建构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为物权立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类型化 动产所有权 物权立法 《德国民法典》 权利抵押权 留置权 动产抵押 物权法 债务人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