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结账日期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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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学东[1] 谢慧英[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民勤县支行

出  处:《金融会计》2002年第10期62-62,共1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目前,部分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结账日期为每月月底,农村信用联社结账日期为每月28  日,基层信用社为每月25日,而邮政储蓄机构结账日期为每月20日,结账日期不同,导致一些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一、存款失真。因金融机构结账日期不同,使部分金融机构乘机搞存款“搬家”,结账日期在前的金融机构在结账日后将部分存款转存至尚未结账的金融机构,最终使月末全辖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高于实有存款数额。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联社 国有商业 统计数据失真 现金投放 人民银行 存款余额 严重失真 邮政储蓄机构 民勤县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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