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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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政坛》2000年第9期18-19,共2页People's Political Scene

摘  要:第十一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应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或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五十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二千亩以下的由省林业厅签署意见,经同级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

关 键 词: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 林木采伐许可证 实施办法 福建省 违法所得 木材运输证 年采伐量 林地 责令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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