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非法行医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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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朝阳[1] 廖瑜[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1-7,共7页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医疗市场是否规范有序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备加关注,不仅规定了行医者需具备一定执业资格,还出台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以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然而近年来,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罪法律、法规、政策于不顾,私开诊所、乱设门诊,千方百计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某些非法行医者甚至形成规模效应,轻者耽误患者病情,重者致患者死伤,危害可谓大矣,震惊全国的'神医'胡万林现象就是明证。正是非法行医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的背景条件下,新刑法第336条1款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本文试就非法行医罪的立法背景、犯罪构成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罪做一阐释,最后对该罪尚存在的一些立法疏漏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 键 词:非法行医罪 医疗机构 身体健康 医疗市场 医生执业资格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从业人员 行为人 本罪 诊疗活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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