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的解约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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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熠敏[1] 孙微山[1] 

机构地区:[1]上海海运学院法律系,上海200135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30-33,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已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状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并无时间上的绝对界限,二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交错分布;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次要义务,对方不享有解约权,但可即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使解约权;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某些场合下,非违约方的解约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立;违约方的催告程序不是对方解约权行使期限消灭的必要条件。

关 键 词: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 解约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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