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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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绍先[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7-10,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新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列一章,增加了新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执行一年来,对惩治贪污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看来,还有些问题值得探讨。(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除共犯和个别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罪 新刑法 不正当利益 单位行贿罪 从事公务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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