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用《土地管理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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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静 

出  处:《新农业》1999年第8期5-6,共2页

摘  要:治理开发“四荒”的有关规定“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其中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80年代以来,我国“四荒”资源较多的地方,出现了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大规模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

关 键 词:治理开发 《土地管理法》 农村“四荒”资源 “四荒”使用权 经济组织 治理者 农村集体 水土保持工作 股份合作 村民代表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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