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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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廉政瞭望》1999年第2期13-13,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就执行第二十一条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经济方面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对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依祛作出处理的,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金融机构 保全措施 挪用公款 领导人员 存款 立案调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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