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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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海宁[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卫生局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1999年第2期19-22,共4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医疗侵权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正随着其在审判实践中的确认而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福建省一女孩因被误切子宫而获精神赔偿7万元,是我国首例司法判决中对此项原则的承认,而1997年北京市一手术遗留纱布案的一审判决中含精神赔偿12万元,开创当时此类赔偿最高限额,已远远超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困难。一些患者家属也提出了更高的赔偿要求。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医疗侵权 精神赔偿 医疗卫生机构 侵权纠纷 医疗卫生行业 限额赔偿原则 物质性人格权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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