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运行情况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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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大宽[1] 陈绍初[1] 

机构地区:[1]湖北省财政厅咸宁地区财政局

出  处:《农村财政与财务》1999年第2期7-8,共2页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摘  要:契税在我国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土地房屋交易管理,筹集财政收入和限制私人资本,于1950年制订并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几十年来契税条例虽作过一些修改补充,但由于立法年代久远,大多数规定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使契税的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为此,财政部对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契税新条例,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从而使契税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契税新税制运行状况良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成绩 (一)促进了契税收入的迅猛增长。契税新税制统一了征收政策,公平了税负,扩大了税基,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缩小了减免税的范围。

关 键 词:契税 征收机关 新条例 运行情况 商品房 房地产市场 代扣代缴 房地产交易 公有住房 咸宁地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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