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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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正良[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15-17,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和刑...

关 键 词:假释裁定 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监狱法 合议庭 刑罚执行机关 新组成 发生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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