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观察与思考》1999年第10期23-23,共1页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摘  要:兴华公司系大华公司于1996年5月出资开办的一家以批发零售商品为主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时的注册资金为40万元人民币。10月,兴华公司从江苏凌东公司购进一批价值30万元的铝材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兴华公司依约为凌东公司出具了一份以兴华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可转让商业汇票。汇票约定的承兑付款期为1996年12月5日,凌东公司接到该商业汇票后,为缓解资金紧张状况,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飞达铝材有限公司,飞达公司接票后,以该汇票载明的日期向兴华公司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付款,银行以兴华公司在该行帐上无款为由拒绝承兑付款。接到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后。

关 键 词:承兑付款 连带责任 商业汇票 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零售商品 共同被告 出票人 背书人 子公司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