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醚将在2001年底前停止销售和使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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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钧 

机构地区:[1]浙江省农资公司

出  处:《新农村》1998年第1期25-25,共1页

摘  要:最近,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以农农发[1997]17号文发出《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通知指出,除草醚虽然对防除我国稻田杂草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国外科研机构研究表明,除草醚对试验动物具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多数国家已禁止生产、使用。而近几年。

关 键 词:除草醚 积极作用 稻田杂草 科研机构 销售 致突变 致癌作用 供销合作 试验动物 化工部 

分 类 号:F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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