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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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第4期8-8,共1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

关 键 词:债权人损失 应承担责任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金融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 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被验资单位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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