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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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天智[1]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第8期25-30,共6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不仅关系着其本身的兴衰存亡,更关系着社会经济秩序能否规范、协调。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及其他一些验资单位,下同)执行审计业务,因种种原因被认为出具了虚假或不实的验资报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法律对此问题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验资报告 利害关系人 民事责任 委托人 法律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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