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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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守中[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第4期2-5,共4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近年来,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形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由“无限责任合伙制”模式向着“有限责任合伙制”模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制”模式转变。 我国自80年代初期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建形式等方面还很不规范,由此引起的问题很多,亟待进行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改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想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下面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论述,渗透着笔者的个人设想,它不完全等同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因此,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 合伙制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投资单位 无限责任 理想模式 合伙人会议 会计公司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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