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理[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198-202,共5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担保法》的颁布和施行大大完善了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意义重大。但担保形式的现实操作却存在种种困境:缺乏合格的保证人;保证人缺乏担保能力;无保证人监督制度;国有企业所有权权属争议,财产处分合法性不明;抵押物登记、估价、变现难;法律缺少要求出质人对质物权属予以确认和质权人可对抗第三人的有关规定,质权不稳定;以及《担保法》与《商标法》衔接性不够,等等。笔者对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形式的现实难点作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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