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文应使用什么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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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为民[1] 

机构地区:[1]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出  处:《秘书之友》1996年第12期26-27,共2页Secretary’s Companion

摘  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不应乱用,这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文的基本规矩。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文,究竟应使用什么文种?这是多年来一直混乱而未弄清的问题。很庆幸,《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后增加了“议案”这个文种,并规定“议案。

关 键 词: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议案 政府作为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行文 法律程序 省人民政府 上级机关 

分 类 号:C931.4[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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