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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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宣传部 [2]新闻出版署 [3]国家计划委员会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海关总署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7]国家版权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2期868-869,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及音像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门:-1994年4月1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后,各地有关部门较好地执行了这个通知,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光盘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清查,新闻出版署和外经贸部对有关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但最近一个时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新的光盘生产企业。

关 键 词:光盘复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企业 激光视盘 通知 直辖市 生产设备 海关总署 强激光 自治区 

分 类 号:G239.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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