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不能作为股本金出资——对玉田县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本金来源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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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昭稳[1] 王新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玉田县支行

出  处:《河北金融》1996年第9期31-33,共3页Hebei Finance

摘  要: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用银行贷款作股本金出资进行合资,

关 键 词:股本金 中方 银行贷款 玉田县 股本贷款 中外合资企业 调查与思考 股本权益 合营各方 自有资金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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