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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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枫[1] 

机构地区:[1]浙江丝绸工学院

出  处:《红旗文稿》1996年第15期6-12,共7页

摘  要: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必须坚持并不断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把二者统一起来。有些人对此存在模糊认识,有意无意地把二者分割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散布种种私有化言论。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公有制 公有制为主体 主体地位 私有化 共同发展 发展生产力 非公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 资本主义私有制 

分 类 号:F12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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