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官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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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海狼 

出  处:《政府法制》1996年第3期56-56,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公元前16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商代,是我国奴隶制王朝的巩固和发展时期。商朝的甲骨文是一种成熟了的文字,用来记录商王的活动和祭祀等重要事件,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便是从商朝开始的。甲骨文的辨识,使我国古代典籍中关于商代设官分职制度的记载资料,比夏代更丰富。(一)商代政府机构的设置商代的国家机构是在夏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中央,商王以下设“六府”。《礼记》说,商“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主要是掌管全国的土地、森林、水利、粮草、工艺、钱币等赋税的征收与库藏的机关,近似于后世的中央财政、农林、工商、金融等部门。在我国奴隶制时代。

关 键 词:甲骨文 官吏制度 奴隶制 公元前 商朝 六府 重要事件 文字 官职 赋税 

分 类 号:K22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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