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误区与对策建议  

作  者:陈梅池[1] 黄步楼[1] 谢志成[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分行

出  处:《金融经济》1996年第8期41-43,共1页Finance Economy

摘  要: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Ⅱ(试行)至今已近10年了。10年来,这部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推进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按照《破产法》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企业经营状况,作出正确判断,依法进行破产,这是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最近,我们组成调查组对湖南省娄底地区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到目前为止,全区已宣告破产。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 误区与对策 《破产法》 人民银行 企业重组 冷水江市 商业银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呆帐准备金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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