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改组前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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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德龙[1] 樊建兵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6年第12期35-3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股份制公司改组前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张德龙,樊建兵1993年5月28日,金通公司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银行向金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8.8%;金通公司借款用途为外贸收购;借款方金通公司分两...

关 键 词:纺织品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责任 公司改组 合伙型联营体 国有资产管理局 保证责任 股份制公司 纺织工厂 股份制企业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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