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否追究被告的先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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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德龙[1] 樊建兵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6年第4期43-44,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本案可否追究被告的先期违约责任张德龙,樊建兵某外贸公司于1994年1月23日与申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3500吨棉粕的合同,合同载明交货期为同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同月18日外贸公司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粕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饲料公司供给外贸公...

关 键 词:先期违约 外贸公司 债权人 合同履行 当事人 明示毁约 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 履行期限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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