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款书管理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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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1996年第8期34-35,共2页

摘  要: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通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我刊今年第4期已转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要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供货企业,必须填报“出口供货增值税报告表”(表祥略)。

关 键 词:增值税 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报告表 通知 武汉市 专用 税务征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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