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木材收入不及时入帐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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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富 曹丽荣[2]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2]黑龙江省十八站林业局

出  处:《绿色财会》1996年第1期17-17,共1页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木材经销单位一般在木材已经发出,同时已收取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即可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样会汁就应该及时地把木材销售收入入帐进行核算.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将销售出去的木材收入未及时入帐,因此则出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关 键 词:木材销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付款帐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购货方 内部控制制度 十八站林业局 应付帐款 权责发生制 经销单位 

分 类 号: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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