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制新闻报道方式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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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广增 

出  处:《新闻传播》1996年第3期33-34,共2页Journalism Communication

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国人法制观念日益觉醒的情况下,如果新闻记者在报道法制新闻时还是沿用今天的报道方式,十之八九要卷进法律纠纷中去,而记者败诉也可能是十之八九。为何?记者代替新闻来源说话恐怕是主要的原因。新闻写作需要采访。写一篇犯罪新闻,一般要采访受害人、目击者、警方、有关医务人员等等。从我国的新闻写作实践看,记者采访完上述人员后,一般就将他们丢在一边,而是把采访来的材料揉碎,重新组合,以全知全能的口吻将事件完整地叙述出来,记者俨然成了目击者。请看《文汇报》今年4月4日的一则新闻: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闻写作 法制新闻报道 新闻记者 新闻报道方式 法律纠纷 受害人 目击者 采访 犯罪新闻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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