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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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建义[1] 梁小伟 

机构地区:[1]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2]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22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88-92,共5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2010SJD820012)

摘  要:确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对此类事故进行类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和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两大类;对于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则确定归责原则;对于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则应适用该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别规定,即区分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222.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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