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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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洪波[1] 

机构地区:[1]平原大学

出  处:《新乡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Xinxiang University

摘  要:权责发生制在我国的会计理论及实践中,论述和运用的较为广泛,而配比原则谈论得较少且不规范。直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配比原则才在会计领域中有较多的论述。至于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的关系,在这个时期更是众说纷云,莫衷一是,笔者想就此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有利于会计理论教学和会计实践的指导。一、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较为流行的一种定义是,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凡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既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这个定义对确定收入。

关 键 词:权责发生制 配比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 费用 会计期间 调节收入 会计理论教学 会计理论研究 会计实践 本期收入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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