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保证新疆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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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家宝[1]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出  处:《沙漠与绿洲气象》1995年第3期61-62,共2页Desert and Oasis Meteorology

摘  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已于1995年6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这是继去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地方性气象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气象法规,是新疆境内从事气象活动和进行气象管理的基本准则,为我们依法行政,依法办气象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区综合性气象法规建设的空白,是我区气象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气象条例》是调整人们在气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从根本上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关于气象行政管理的意志,是党和国家发展气象事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和我区气象事业在改革开放、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服务中取得的一系列成功经验的法规化、规范化,对参与气象活动的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标志着我区的气象事业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关 键 词:气象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气象 地方气象事业 气象法规 气象现代化建设 气象活动 气象工作 气象服务 气象行政管理 

分 类 号:P4[天文地球—大气科学及气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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