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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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涛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与生活》1995年第8期44-44,共1页Law & Life

摘  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男方与小孩无血缘关系,因此不属自然血亲,也就是说既不是婚生子更不是非婚生子。显然,也不属拟制血亲中的继父子关系。从本案事实看,男方与小孩的关系更符合收养关系的特征。所谓收养。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拟制血亲 养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 非婚生子 收养协议 收养法 抚养关系 婚姻法规 无血缘关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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