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的常任委员会及其主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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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璠舆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大工作通讯》1995年第2期39-40,共2页

摘  要:日本的议会,如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其正式名称为"国会"。国会由众、参两院议员构成。为有效的议会运营,事先由少数议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然后提交议院全体会议审议,是适当的。为此,各议院将提议或提出的议案原则上委托给委员会,并由议院全体会议提出其审查报告。这种委员会制度,近年在各国议会都有较大发展,委员会构成国会活动的中心,日本称委员会中心主义。在议院全体会议形式化、成为单纯决议机关的现状下,说委员会的审查活动已成为国会活动的核心,也不为过。委员会一般分为常任(设)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是常设的,而特别委员会在每一会期认为必要时,以该议院决议设立(国会法第45条第1款),目前,特别委员会有被常设化的倾向。

关 键 词:委员会制度 国会 众议院 全体会议 日本国宪法 事项 审查报告 参议院 大发展 议员 

分 类 号:D73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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