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收受的6万元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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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万光 

机构地区:[1]中共南充市高坪区纪委

出  处:《廉政瞭望》1995年第7期32-32,共1页

摘  要:1995年《四川监察》第2期登载的《杨某收受的6万元该如何定性和处理》一文,笔者认为,杨某收受的这6万元应按受贿论处。首先,杨某收受的这6万元属于回扣。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回扣通常是卖方从买方应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现金返还买方。从案情来看。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 受贿 回扣 买方市场 经营者 副总经理 支付 金山 中间人 合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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