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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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出  处:《财务与会计》1995年第2期21-22,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为了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上海、天津等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所在城市行政区内的中央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并单独反映。

关 键 词:流动资本 国有工业企业 优化资本结构 有关问题 试点城市 新建企业 财政部门 盈余公积 建立健全 补充机制 

分 类 号:F42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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