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而判”的做法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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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文华[1]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4年第6期43-4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不宣而判”的做法应当纠正编辑同志:目前,个别基层法院对一些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宣布另定日期宣判,过后却不经宣判直接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不宣而判”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宣判,即宣告判决,系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宣告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的方...

关 键 词: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违背法律 处理决定 公开宣判 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社会主义法制 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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