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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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建林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1994年第5期24-25,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谭建林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的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号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

关 键 词:侵犯财产罪 犯罪对象 有偿服务 定罪处罚 直接客体 敲诈勒索罪 公共交通工具 公私财产 侵权行为 刑事违法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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