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简释(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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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连宁 孙霄兵 

机构地区:[1]国家教委法规司,国家教委人事司

出  处:《中国民族教育》1994年第6期12-16,共5页Ethnic Education of China

摘  要:“法律责任”的章节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违反法律的各种情形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做的规定。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实施了违反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具有惩罚性或补偿性的强制性后果。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补偿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而依照行政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又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本机关的违反法律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内部纪律上惩戒措施。但学校、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活动中,也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则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外部事务管理上的惩戒性强制措施。

关 键 词: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 行政违法 强制措施 惩戒措施 履行债务 刑罚处罚 违反合同 情节严重 内部管理活动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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