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由丢失一具尸骨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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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监言 

出  处:《社会工作》1994年第5期28-29,共2页Journal of Social Work

摘  要:今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尸骨遗失赔偿案:市殡葬管理处,因其管辖的公墓内一具尸骨被人取走,没有下落。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3000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2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仪其之父逝世后葬于被告市殡管处公墓区已30余年,并按规定向被告一次性缴纳了墓地管理费,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系殡葬、公墓管理部门,因对墓地管理不善以致原告之父的尸骨遗失,应负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慰之责。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殡葬管理 精神损失 精神安慰 死者亲属 民政部门 经济赔偿 赔偿问题 管理部门 职业道德建设 行政管理工作 

分 类 号:D63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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