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刃致颅骨损伤特殊形态一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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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起森 

机构地区:[1]陕西省延安地区公安处

出  处:《证据科学》1994年第1期40-40,共1页Evidence Science

摘  要:斧刃致颅骨损伤特殊形态一例报告霍起森陕西省延安地区公安处(716000)斧刃致伤头部常为砍、切二种方式。创口常小于或略大于斧刃长,但一般不超过10cm[1],一般不难与菜刀类相区别.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曾遇一例斧刀砍击颅骨,造成颅骨长达14cm创口,其...

关 键 词:颅骨损伤 公安处 切二 延安地区 陈世贤 损伤特点 法医师 致伤物 创腔 皮下出血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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